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2021-11-26 1146
标准《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由TC397(全国食品直接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397SC6(全国食品直接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塑料制品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主要起草单位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工商大学轻工业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 、北京永华晴天设计包装有限公司 、北京双健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恒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龙骏天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漳州绿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华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汉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南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义乌市双童日用品有限公司 、台州富岭塑胶有限公司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碧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科成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莫高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大学 、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宁波钜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崇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翁云宣 、王熊 、周迎鑫 、周义刚 、刘赟桥 、严峻 、黄河 、袁威 、严德平 、叶新建 、支朝晖 、许燕龙 、陈晓江 、张立斌 、刘小文 、裘煜 、楼仲平 、李二桥 、陈启早 、王三虎 、苗虹 、杨碧聪 、李俊 、上官智慧 、杜广真 、丁冬 、吴刚 、王蕾 、李字义 、胡建强 、魏达 、裴小勤 。
标准中部分条款
主要起草单位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工商大学轻工业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 、北京永华晴天设计包装有限公司 、北京双健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恒鑫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龙骏天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漳州绿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华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汉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南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义乌市双童日用品有限公司 、台州富岭塑胶有限公司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碧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科成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莫高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大学 、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宁波钜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崇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翁云宣 、王熊 、周迎鑫 、周义刚 、刘赟桥 、严峻 、黄河 、袁威 、严德平 、叶新建 、支朝晖 、许燕龙 、陈晓江 、张立斌 、刘小文 、裘煜 、楼仲平 、李二桥 、陈启早 、王三虎 、苗虹 、杨碧聪 、李俊 、上官智慧 、杜广真 、丁冬 、吴刚 、王蕾 、李字义 、胡建强 、魏达 、裴小勤 。
标准中部分条款
4 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按照其使用时的耐热程度,可以分为耐热和不耐热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外观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正常色泽;
b) 不能有裂缝口及填装缺陷;
c) 表面无油污、尘土、霉变及其他异物;
d) 表面平整洁净、质地均匀,无划痕,无皱折,无起皮或分层,无破裂,无穿孔;
e) 有颜色的餐饮具不能有明显的变色、退色、颜色深浅不匀(有装饰要求除外)、污点等;
f) 餐饮具表面如有涂装,涂装面应无流挂、起皮、裂开、起泡等;
g) 不能有明显的异物、起泡、模型缺陷、毛刺、膨胀及其他缺陷。
外观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正常色泽;
b) 不能有裂缝口及填装缺陷;
c) 表面无油污、尘土、霉变及其他异物;
d) 表面平整洁净、质地均匀,无划痕,无皱折,无起皮或分层,无破裂,无穿孔;
e) 有颜色的餐饮具不能有明显的变色、退色、颜色深浅不匀(有装饰要求除外)、污点等;
f) 餐饮具表面如有涂装,涂装面应无流挂、起皮、裂开、起泡等;
g) 不能有明显的异物、起泡、模型缺陷、毛刺、膨胀及其他缺陷。
5.2 结构
结构应符合:
a) 边缘光滑、规整;
b) 对带盖的产品,其盖合应方便平整,且容器与盖应匹配;
c) 对反弹性盖的产品,其盖应可别扣;
d) 对具有容器功能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应能平放稳定。
5.3 使用性能
5.3.1 容积偏差
一次性餐盒、碗、杯、罐、壶等具有容器盛装功能的餐饮具,其容积偏差应不大于5%。
容积偏差仅对具有容器盛装功能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刀、叉、勺、筷、碟、盘、托、盖、内衬等不作要求。
5.3.2 负重性能
一次性餐盒、碗、杯等餐饮具,其负重前后高度变化应不大于5%。
负重试验仅对在盛装食品后有可能堆码或手握的餐盒、碗、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刀、叉、勺、筷、碟、盘、盖以及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饮具不作要求。
5.3.3 跌落性能
跌落试验,三个试样均不得有任何裂损。
5.3.4 盖体连接对折性能
对盖和容器连体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对折试验后不应有裂纹或损坏。三个试验样品均不得有裂纹和损坏。
盖体对折试验仅对盖和容器连体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对盖和餐盒分体或无盖的餐盒、碗、杯、盘、碟、刀、叉、勺、筷等不作要求。
5.3.5 耐热性能
5.3.5.1 耐热水
耐热水试验后,不应变形、起皮、起皱,具有容器功能的餐饮具不应变形、阴渗及渗漏。
两个样品均不得有明显变形、阴渗及渗漏。
耐热水试验仅对有可能盛装热菜、热食物及热饮的盒、杯、碗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无需耐热的盘、碟、刀、叉、勺、筷、盖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对标识不耐热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也不作要求。
对本身不耐热材质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包括发泡与非发泡餐饮具,其应明确标识耐热温度,试验时的耐热水试验按照标识温度进行,如没标识则统一按耐热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进行试验。
5.3.5.2 耐热油
耐热油试验后,不应变形、起皮、起皱,具有容器功能的餐饮具不应阴渗及渗漏。
试验两个样品均不得有明显变形、阴渗及渗漏。
耐热油试验仅对有可能盛装热菜、热食物的盒、碗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无需耐热油的盘、碟、刀、叉、筷、水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对标识不耐热的一次餐饮具也不作要求。
5.3.6 漏水性
对盛装液体功能的盒、碗、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试验后不应漏水。试验两个样品,均不得有渗漏。
对无盛装液体功能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对标识无盛装液体功能的盒、碗、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
5.4 含水量
用天然高分子材料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如植物纤维模塑餐具等,其含水量应不大于7%。
含水量仅对使用天然高分子材料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其他材质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要求。
5.5 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
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要求见表1。
注:本标准规定的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要求并非从食品安全角度出发,而是考虑到可降解塑料在环境中全生物降解后,其有机碳部分被微生物分解转化成了二氧化碳(和/或甲烷)等小分子物质,而所含的这些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会残留在降解环境中,所以从环境安全角度出发,进行了具体指标限值。
表1 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限量要求
结构应符合:
a) 边缘光滑、规整;
b) 对带盖的产品,其盖合应方便平整,且容器与盖应匹配;
c) 对反弹性盖的产品,其盖应可别扣;
d) 对具有容器功能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应能平放稳定。
5.3 使用性能
5.3.1 容积偏差
一次性餐盒、碗、杯、罐、壶等具有容器盛装功能的餐饮具,其容积偏差应不大于5%。
容积偏差仅对具有容器盛装功能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刀、叉、勺、筷、碟、盘、托、盖、内衬等不作要求。
5.3.2 负重性能
一次性餐盒、碗、杯等餐饮具,其负重前后高度变化应不大于5%。
负重试验仅对在盛装食品后有可能堆码或手握的餐盒、碗、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刀、叉、勺、筷、碟、盘、盖以及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饮具不作要求。
5.3.3 跌落性能
跌落试验,三个试样均不得有任何裂损。
5.3.4 盖体连接对折性能
对盖和容器连体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对折试验后不应有裂纹或损坏。三个试验样品均不得有裂纹和损坏。
盖体对折试验仅对盖和容器连体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对盖和餐盒分体或无盖的餐盒、碗、杯、盘、碟、刀、叉、勺、筷等不作要求。
5.3.5 耐热性能
5.3.5.1 耐热水
耐热水试验后,不应变形、起皮、起皱,具有容器功能的餐饮具不应变形、阴渗及渗漏。
两个样品均不得有明显变形、阴渗及渗漏。
耐热水试验仅对有可能盛装热菜、热食物及热饮的盒、杯、碗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无需耐热的盘、碟、刀、叉、勺、筷、盖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对标识不耐热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也不作要求。
对本身不耐热材质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包括发泡与非发泡餐饮具,其应明确标识耐热温度,试验时的耐热水试验按照标识温度进行,如没标识则统一按耐热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进行试验。
5.3.5.2 耐热油
耐热油试验后,不应变形、起皮、起皱,具有容器功能的餐饮具不应阴渗及渗漏。
试验两个样品均不得有明显变形、阴渗及渗漏。
耐热油试验仅对有可能盛装热菜、热食物的盒、碗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无需耐热油的盘、碟、刀、叉、筷、水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对标识不耐热的一次餐饮具也不作要求。
5.3.6 漏水性
对盛装液体功能的盒、碗、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试验后不应漏水。试验两个样品,均不得有渗漏。
对无盛装液体功能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对标识无盛装液体功能的盒、碗、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
5.4 含水量
用天然高分子材料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如植物纤维模塑餐具等,其含水量应不大于7%。
含水量仅对使用天然高分子材料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其他材质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要求。
5.5 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
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要求见表1。
注:本标准规定的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要求并非从食品安全角度出发,而是考虑到可降解塑料在环境中全生物降解后,其有机碳部分被微生物分解转化成了二氧化碳(和/或甲烷)等小分子物质,而所含的这些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会残留在降解环境中,所以从环境安全角度出发,进行了具体指标限值。
表1 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限量要求
重金属 | 限量/(mg/kg干重) |
砷(As) | ≤5 |
镉(Cd) | ≤0.5 |
钴(Co) | ≤38 |
铬(Cr) | ≤50 |
铜(Cu) | ≤50 |
氟(F) | ≤100 |
汞(Hg) | ≤0.5 |
镍(Ni) | ≤25 |
钼(Mo) | ≤1 |
铅(Pb) | ≤50 |
硒(Se) | ≤0.75 |
锌(Zn) | ≤150 |
5.6 挥发性固体含量
挥发性固体含量应≥51%。
5.7 降解性能
降解性能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相对生物分解率应≥90%,且材料中组分≥1%的有机成分的生物分解率应≥60%;
b.如果可降解餐饮具由混合物或多种材质复合组成,则组分含量<1%的有机成分也应可生物分解,但可不提供生物分解能力证明,各组分加和总量应<5%。
注:组分含量<1%的有机成分可生物分解能力可提品相应检验报告或者是企业自我声明。
5.8 可堆肥降解性能
5.8.1 生物分解率
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相对生物分解率应≥90%,且材料中组分≥1%的有机成分的生物分解率应≥60%;
如果可降解餐饮具由混合物或多种材质复合组成,则组分含量<1%的有机成分也应可生物分解,但可不提供生物分解能力证明,各组分加和总量应<5%。
5.8.2 崩解率
崩解率应≥90%。
5.8.3 生态毒性
植物出芽率和植物生物质量比应≥90%。
注:可堆肥性能仅当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宣称是可堆肥时进行要求。降解性能是可降解餐饮具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一种降解能力体现,检测方法可以是堆肥、水环境、土壤等条件,但可堆肥主要是指可降解餐饮具能在堆肥化条件下完全降解。
挥发性固体含量应≥51%。
5.7 降解性能
降解性能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相对生物分解率应≥90%,且材料中组分≥1%的有机成分的生物分解率应≥60%;
b.如果可降解餐饮具由混合物或多种材质复合组成,则组分含量<1%的有机成分也应可生物分解,但可不提供生物分解能力证明,各组分加和总量应<5%。
注:组分含量<1%的有机成分可生物分解能力可提品相应检验报告或者是企业自我声明。
5.8 可堆肥降解性能
5.8.1 生物分解率
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相对生物分解率应≥90%,且材料中组分≥1%的有机成分的生物分解率应≥60%;
如果可降解餐饮具由混合物或多种材质复合组成,则组分含量<1%的有机成分也应可生物分解,但可不提供生物分解能力证明,各组分加和总量应<5%。
5.8.2 崩解率
崩解率应≥90%。
5.8.3 生态毒性
植物出芽率和植物生物质量比应≥90%。
注:可堆肥性能仅当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宣称是可堆肥时进行要求。降解性能是可降解餐饮具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一种降解能力体现,检测方法可以是堆肥、水环境、土壤等条件,但可堆肥主要是指可降解餐饮具能在堆肥化条件下完全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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